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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4-11-28 10: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用户新疆电网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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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等组成)。

7.2 直接交易价格

7.2.1 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直接交易价格通过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撮合交易形成买卖电价。采用双边协商交易方式时,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采用集中撮合交易方式时,价格根据交易运营系统撮合计算的结果确定。

7.2.2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均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并含税),其直接交易周期内不进行调整;如参与直接交易机组遇到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标杆电价标准的,在下次直接交易时调整折价基准标准。

7.3 电网输配电价及线损

7.3.1 大工业用户所在的地区电网目录电价实行两部制,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构成,并按照新疆境内不同地区批复的目录电价标准和基本电价标准收取;其他用户的电价如果实行单一制,只包含电度电价,不包含基本电价。具体标准按照2.4.2条款执行,并定期公布。

7.3.2 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电价只对应的电度电价。

电度电价一般包括:核定的不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核定的线损折价、核定的不同地区的政府基金及附加、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价等。目前新疆电网存在多个不同价区。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价=已中标的直接交易上网电价(含脱硫、脱销和高效除尘,并含税)。目前新疆电网多数火电机组采取标杆电价(喀什、克州、和田地区标杆电价不同,应先折价后,再统一参与直接交易)。

7.3.3 对于全疆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其直接交易电价执行已中标的直接交易中标电价,包括:全网统一执行已经批复的输配电价、线损电价和不同地区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已中标的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对应的上网电价、违约等三部分组成。

7.4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7.4.1 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应和其他电力用户一样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按照政策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代为收取。

7.4.2 新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各价区不统一,各价区按现行核定的政府基金及附加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标准,相应同步调整。

7.4.3 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出现违约电费计算均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单独计算。

7.5 其他

7.5.1对于目前执行销售侧分时电价政策、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仍然执行现有的分时电价政策。针对已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直接交易电量按直接交易中标电价执行,网购电量依然执行原电价不变。电网企业相应调整。

7.5.2 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调整电价政策时,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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