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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4-11-28 10: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用户新疆电网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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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向电网购电需求以目录电价从电网企业购买,其中参与年度、月度直接交易应分别计算,同时在结算时将根据偏差电量允许范围计算违约电量,共同用于电量结算。

6.2.3.7 为体现公平性,交易运营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在交易申报截止时间之前不能解密数据包,因此,交易运营系统只确认申报数据是否接收,不对申报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检查。

6.2.3.8 在交易申报截止时间之前,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以进行多次申报;对于双边协商交易,交易双方的任意一方可以取消已经成功提交的申报意向;对于集中撮合交易,后一次申报数据将覆盖前一次申报数据,以最后提交的申报数据为准。

6.2.4 交易汇总与出清

6.2.4.1 每月下旬,首先完成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意向汇总,然后进行月度集中撮合交易出清计算。

6.2.4.2 针对月度双边协商交易,对提交的交易意向进行统计、汇总,确定各交易主体的直接交易电量与电价。

6.2.4.3 针对月度集中撮合交易,按照3.2.3节的方法和流程进行出清计算,形成交易对。

6.2.4.4 在此基础上,结合中长期直接交易合同分月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分月电量编制月度直接交易预案。考虑到新疆直接交易为超发电量进行交易(未扣减机组容量),其年度基数电量、外送电量、发电权交易电量不滚动调整计算,发电企业应充分考虑此情况,同时安全校核应充分考虑交易结果。

6.2.5 安全校核

6.2.5.1 每月下旬,完成对月度交易预案的安全校核,形成月度直接交易成交结果。

6.2.5.2 安全校核的原则参见 3.3节。

6.2.6 交易结果发布

6.2.6.1 每月下旬(交易开始一周后),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交易运营系统发布月度直接交易成交结果,已达成的各种交易转入交易执行阶段。

6.2.6.2 直接交易结果发布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各方通过交易运营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6.2.6.3 直接交易结果发布后一周内,电力交易中心须向自治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报备成交结果,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备直接交易合同。

7. 交易价格

7.1 概述

7.1.1 按照国家电价政策规定,电力用户执行政府(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的目录电价,其中:大工业用户所在的地区电网目录电价实行两部制,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构成,并按照新疆境内不同地区批复的目录电价标准和基本电价标准收取;其他用户的电价如果实行单一制,只包含电度电价,不包含基本电价。对未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仍执行政府批复的所属地目录电价。

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包含已参与直接交易的购电价格、未参与直接交易网购的购电价格和相关违约购电价格;其中:电网输配电价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依然执行两部制,执行单一制的保持不变;参与直接交易电量电度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直接协商交易价格或集中撮合交易价格,均含输配电价、线损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等组成);基本电价按直接交易电量和网购电量比例分别执行;用户力率调整电费按照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总和(含直接交易电量)计算和执行。

用户直接交易电价只对电度电价进行交易(含电网输配电价等),中标直接交易的用户基本电价执行全网统一标准。

7.1.2 其他用户(属执行单一电价的用户)直接交易电量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直接协商交易价格或集中撮合交易价格,均包含输配电价、线损折价、政府性基金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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