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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4-11-28 10: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用户新疆电网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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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力用户的购电模式变更从下一年度1月1日0点开始生效。

2.4.4 未提出购电模式变更申请的电力用户沿用上一年度购电模式。

2.4.5 新注册电力用户在第一次选定购电模式后,本年内不得变更。

2.4.6 对于选择直接交易购电模式的电力用户,在已签订的直接交易执行完毕前,不允许改变购电模式。

2.5 市场交易规则修改

2.5.1 市场主体及市场运营机构有义务定期向直接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修改实施细则的建议。

2.5.2 实施细则的修改由能源监管机构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修改。

2.6 临时条款的制定

2.6.1 由于实施细则问题,在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市场运营机构可提交临时条款,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后,发布执行。

2.6.2 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本实施细则中与临时条款相抵触部分暂时失效。

2.6.3 临时条款发布时,应规定有效期,并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临时条款的理由。

2.6.4 在临时条款有效期内,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修订本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修订的条款生效后,临时条款自动失效。

3. 交易方式

3.1 双边协商交易

3.1.1. 概述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平等、自愿原则,自主协商确定直接交易意向,包括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含企业用网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线损电价和各地(州、市)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价)、执行时间、违约电量赔偿标准等内容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经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初审、电力调控中心安全校核后,交易各方根据安全校核后发布的结果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并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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