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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2014-11-28 10:1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用户新疆电网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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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主体资格注销后,市场主体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该市场主体必须按通知规定,停止其在市场中的所有交易活动;

(2)在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后15个工作日内,该市场主体必须结清与所有市场主体的账目及款项;

(3)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后,该市场主体在市场主体资格停止前与其他市场主体存在的争议仍须通过市场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2.3.5 在市场主体完成注册、信息变更、注销手续后,电力交易中心应3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有关信息,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备。

2.4 电力用户购电模式

2.4.1.完成直接交易注册的电力用户可选三种购电模式:全额直接交易模式、部分直接交易模式和全额向电网购电模式。

(1)选择直接交易模式时,电力用户可按照本细则以市场方式向发电企业购电,直接交易电量须按照交易规则事先申报年度、月度购电计划;超过直接交易合同和计划允许偏差范围的用电量按照政府核定目录电价(不含基金及附加)的110%结算,实际用电量少于直接交易合同和计划允许偏差范围时将承担违约责任。

(2)选择部分直接交易、部分向电网购电模式时,向电网购电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购电(购电份额自行确定),购电网企业的电量(以下简称购网电量)应事先申报年度、月度购电计划;直接交易电量按交易规则执行。

(3)选择全额向电网购电模式时,其全部用电量均向电网企业购买,执行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

2.4.2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直接交易价格由用电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输配电度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核定新疆自治区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4]1782号)标准执行,具体为:平均电量电价0.137元/千瓦时,其中,110千伏为0.115元/千瓦时,220千伏为0.095元/千瓦时;基本电价按照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为26元/千伏安˙月;损耗率按前三年新疆电网各电压等级的平均损耗率测算,线损电价按政府批复的结果执行(目前为0.015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各地(州、市)电网现行标准。

2.4.3电力用户以年度为周期确定购电模式,购电模式确定后本年度不得变更购电模式。每年底,允许变更下一年度购电模式。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每年11月第一个工作周,电力交易平台开放购电模式变更服务,有需求的电力用户通过平台提交变更申请;

(2)每年11月第二个工作周,电力交易中心审核用户变更申请;

(3)每年11月20日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示购电模式变更情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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