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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评、验收13个电力项目:火电7个 水电6个(名单)

2014-12-16 13:1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火电项目水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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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徐矿“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江苏徐矿“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徐矿司报〔2013〕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西北部庞庄煤矿工业广场。工程拟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配2×1150吨/小时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和二次循环冷却系统,配套建设全封闭煤场、取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等配套和公用工程,租用芦山北山谷灰场。工程以矿井疏干水作为生产水源,以京杭大运河地表水作为补充水源。该工程建成后,将为徐州市主城中心区和城北区供热,替代供热区域内徐州华美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供热机组、徐州市西区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供热锅炉和其他38台分散燃煤小锅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徐州市区“十二五”热电联产规划》,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同意江苏徐矿“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电力〔2012〕299号)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徐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期关停徐州华美坑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供热机组、徐州市西区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供热锅炉和供热范围内其他分散燃煤小锅炉。配合相关部门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并与本工程同步配套实施。按期完成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炉内采用添加石灰石粉脱硫工艺,炉外烟气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8.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烟气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75%。采用布袋除尘器和湿式静电除尘器除尘,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94%。烟气经过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根据不同水质进行分类处理,除部分循环冷却水排污水通过管线排至附近煤矿作为生产用水外,其他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在冷却塔周边合理设置隔声屏障。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灰场贮存,灰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和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环境保护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9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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