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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急】能源局下发关于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4-12-16 13:2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矿瓦斯防治煤炭行业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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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基础管理。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瓦斯鉴定等级进行矿井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严格执行防突规定,落实区域性防突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有条件实施地面抽采的要实施瓦斯地面预抽,实现煤与瓦斯共采。矿井通风系统做到独立完整、通风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参数数据库,加强抽采效果检验,建立符合矿井实际的瓦斯抽采参数和防突指标评价体系。强化煤矿地质工作,巷道掘进坚持有掘必探,防止误揭煤层。规范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责任倒查制度,严防弄虚作假,确保钻孔施工质量。

六、有效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加强企业生产行为监管。煤矿企业要按照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企业集团不得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得向未核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下达生产计划。

七、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省级煤炭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秩序。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矿基本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等手续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必须停建整顿。对批小建大的煤矿,以及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未履行相关变更报批程序的煤矿,必须立即停工。

八、进一步加大瓦斯防治监管力度。各产煤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各项瓦斯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和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快关闭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严格实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兼并重组或依法关闭。进一步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监管,严禁弄虚作假和降低矿井瓦斯鉴定等级。强化瓦斯超限监管,发生瓦斯超限要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2月5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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