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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鼓励发展核能项目(全文)

2014-12-17 09:25来源:新华网关键词:核电核能项目能源合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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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经贸投资合作

(一)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支持促进相互投资,提升经贸合作规模和水平,努力为贸易持续稳步增长创造条件。

(二)欢迎并支持在波兰华沙组建中国-中东欧国家联合商会执行机构,邀请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关商协会、机构及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参与。

(三)欢迎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机构联系机制在中国北京和波兰华沙设立秘书处,支持其在中国同中东欧国家投资信息共享和双向投资促进上发挥积极作用。

(四)每两年召开一次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2015年在中国宁波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期间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贸易博览会。

(五)中方欢迎中东欧国家企业继续参与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及河北等地方省份举办的展会。中东欧国家欢迎中国企业参加中东欧国家举行的交易会和博览会。

(六)鼓励企业探讨利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

(七)鼓励各方在保证供给、符合满足各自检验检疫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发展农产品贸易,加强在畜牧业育种、养殖、加工及贸易等方面的合作。

(八)欢迎并支持保加利亚牵头组建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合作促进联合会,邀请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相关机构、企业及团体根据自愿原则参与,注意到联合会将于2015年上半年在索非亚正式启动。

(九)2015年,在匈牙利举行第十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经贸合作论坛。

(十)2015年,在波兰卡托维茨欧洲经济大会期间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论坛。

五、扩大金融合作

(一)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金融机构继续开展灵活多样的合作,探索金融合作创新模式,改善企业融资条件。充分发挥“100亿美元专项贷款”等融资工具对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的促进作用。

(二)积极评价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一期),赞赏匈牙利为此所作贡献,支持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二期)启动,鼓励更多金融机构、企业参与基金,积极开展投资合作。

(三)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有意愿的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监管立法到对方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市场,拓展业务。

(四)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与中东欧国家央行根据各自实际需要签署本币互换协议,推动本币结算成为促进贸易与投资的有效方式之一。欢迎中国与匈牙利、阿尔巴尼亚分别签署本币互换协议。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企业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采用人民币结算。

(五)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符合条件、有意愿的机构投资对方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方欢迎匈牙利、立陶宛有关机构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六)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银行在信息沟通、人员交流、相互提供业务便利和支持等方面开展全面金融合作。

(七)中方愿积极考虑2015年在华举办中亚、黑海及巴尔干地区央行行长会议组织行长会议,欢迎有关地区国家参加。

原标题: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全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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