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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5-01-19 11:0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能源项目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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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实施方案内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机关;

(三)项目的服务标准和要求、实施进度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五)特许经营方式及期限;

(六)投资总额、预期收益、支付方式、价格及其测算;

(七)项目融资方案;

(八)政府承诺和保障;

(九)项目体现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或者降低成本等经济社会价值;

(十)经营期满后的资产处置原则;

(十一)应急事件的处置原则;

(十二)其他在可行性评估时需要考察的事项。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审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建议和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委托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联合审查机制,简化和优化审查流程,规范审查时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委托有关工程咨询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和特许经营者的风险分担、政府付费项目财政承担能力、用户付费项目的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以及市场主体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参与意愿评估等。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认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可行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实施方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和有关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各部门书面审查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批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不批准告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许经营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提出特许经营建议和实施方案的有关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实施机关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实施机关,负责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选择】实施机关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依法选择特许经营者,并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参与磋商】特许经营者选择阶段,参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市场化融资方案。

第十八条 【简化审批】特许经营者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办理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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