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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5-01-19 11:0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能源项目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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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法律救济】特许经营者与实施机关就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争议并难以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特许经营者认为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决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 【除外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实施办法】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4 年月 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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