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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5-01-19 11:0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能源项目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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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运营情况备案与检查】特许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实施机关备案。

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运营成本和收益进行核算。收益过高的,应当适时调整补贴额度,或按照协议约定对价格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业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标准、产品和服务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监管要求和标准。

第三十九条 【监管职责】特许经营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监测评估】实施机关应当监测分析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综合评估报告会同特许经营者提出改进完善特许经营建设运营的措施。综合评估应征求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四十一条 【投诉处理】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利害关系人、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认为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可以向实施机关或有关监管部门投诉,实施机关或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特许经营者和实施机关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招标文件、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建设运营情况、综合评估报告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实施机关和特许经营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法律责任】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机关或者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实施机关报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原特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同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检修保养、更新改造义务,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二)违法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处置与特许经营必须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不适宜继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机关应当报原特许经营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向 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实施机关法律责任】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特许经营项目、不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滥用职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法律责任】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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