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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印发(全文)

2015-02-03 08:3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审批电网工程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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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单位面积建筑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写字楼一倍以上)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房地产开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小于300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核准后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跨市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企业投资项目,按隶属关系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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