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输配电电力市场电改评论正文

Tirole电力市场理论对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真正意义是什么?

2015-03-05 14:35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冯永晟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突出效率并非否定公平的重要性,而是强调从改革的事后意义上讲,提高效率与促进公平具有一致性。比如,当成本低的电厂得不到优先调度,损失负荷价值很高的用户被限电,社会价值很高的电源和电网投资得不到实施时,潜在的高效率主体必然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所以,改变资源配置机制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改善了公平。但是,受公平诉求驱动的改革方案往往容易沦为利益再调整的工具,难以真正改善激励机制。

诚然,改革激励机制必然导致利益格局变化,但着眼点是放在激励机制还是利益格局上,对应的改革路径却大不相同。比如对电网而言,以利益调整为导向的(公平驱动型)方案往往强调电网企业的利益集团属性而倾向于拆分电网企业,但拆分能否改善拆分后企业的运营和投资激励却是疑问。以改革激励为导向的(效率驱动型)方案则强调激励相容的制度建设,更针对公平驱动型方案无法解决的问题,即如何维持长期的利益均衡。

当前中国电力体制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至2002年的“5号文”及当时的体制背景。传统的调度体制和供电模式决定了调度、交易均仍适宜被电网企业垄断,但改革决策者过分信任单一买方结构和竞价上网制度而低估电网企业的垄断势力,未能协调结构重组与机制设计,造成电网企业的激励扭曲。同时,“5号文”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推动国有电力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提高国有电力企业效益,因此很多改革措施是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而非推动电力市场竞争。所以,“5号文”在使中国电力市场结构发生巨变的同时,却并未实质推动竞争性市场的建设,从根本上决定了现在的利益格局。

正如Bohn等(1984)所指出的,促进发电侧竞争应通过构建电力现货市场实现。然而目前中国所谓的发电侧竞争也仅仅表现为有限的投资竞争。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必须突破利益调整的藩篱,正如Tirole电力竞争与规制理论所隐含的基本前提:在已经存在众多发电企业的条件下,应推动电力交易机制的变革,促进批发竞争,根本扭转市场主体面临的扭曲激励——这是针对“垄断”的对症下药。而像输配分离或横向拆分电网企业等公平驱动型观点却是把单一垄断变成垄断链或把全局垄断变成区域垄断——利益平衡的背后将是“垄断”低效的持续存在。

总之,重在利益调整的结构分拆既非电力市场实现有效激励的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除非能证明在现有结构下,市场主体面临的激励再无改善空间,否则结构分拆不宜成为首选方案,特别地,结构分拆成本十分巨大。Tirole指出,被分拆的电网主体之间存在紧密技术经济联系,能够让它们激励相容的机制会极为复杂且难以实施。对中国而言,寻求现有结构下的激励改进空间,才更加合理、经济和稳健。

(三) 市场改革与规制改革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要协调推进

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目标之一是打破垄断,但对垄断的理解却一直囿于歧义,导致改革方向偏离,具体从两方面说明。第一,垄断问题的表现和影响均非常复杂。毫无疑问,对中国电力体制而言,打破垄断就是打破电网企业的垄断,但这仅能表明垄断主体的身份。垄断作为一个中性的市场结构概念,必须结合垄断对象才能分析其福利影响。也就是说,打破垄断的原因不是因为“垄断”本身;而是因为垄断主体垄断了不该垄断的对象。但这一区别却被许多观点,特别是主张调整利益格局的观点(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从而将打破垄断与拆分电网企业划上等号,但真实情况却并非如此。

首先,从垄断的种类和性质来看,并非所有垄断都适合拆分。总地来看,电网企业具有三种垄断:对电网资产的垄断、对运营调度的垄断和对电力交易的垄断。前两种均属自然垄断,纵向、横向拆分都不会改变其经济属性,因而打破无从谈起,只能加强规制。第三种从技术经济特征上讲不具有任何垄断性质,是政府赋予电网的长期特许经营权——竞争的基本前提就是多买多卖的市场结构——因此适宜且应该成为打破垄断的突破口。

原标题:Tirole电力市场理论对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真正意义是什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体制改革查看更多>售电侧查看更多>发电企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