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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整理】两会代表谈可再生能源

2015-03-09 09:10来源:中国风能协会关键词:风电可再生能源海上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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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光伏走进渔业 提速“渔光一体化”

在“渔光一体化”的发展问题上,刘汉元委员认为,我国具备大力发展“渔光一体”的基础和条件。2014年9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提到,应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农业设施相结合,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因此,为充分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实现鱼、电、环保三丰收,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我国可在丰富的养殖水面上架设光伏组件进行发电,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创新发展模式,既能充分利用空间、节约土地资源,又能利用光伏电站调节养殖环境,还能优化地区能源结构、改善环境,并可提高单位鱼塘产量、增产增收,在水产养殖和光伏产业上实现领域共享。这种模式,即被称为“渔光一体”模式。在我国中、东部地区大力发展“渔光一体”,既可就地并网,减少电能输送带来的损耗,又具有发展“渔光一体”的广阔水面资源。尤其是东部地区人口稠密、土地资源稀缺的现实,让大规模建设光伏电站成为难题,而“渔光一体”模式充分利用水面资源,具有巨大发展空间,使东部地区大规模发展光伏电站切实可行。

但同时,刘汉元委员指出,“渔光一体”模式在发展过程中又存在以下主要障碍:第一,土地性质制约。东部地区传统的成片鱼塘,大多数属于农用地,水面上不能安装太阳能等固定周期较长的建筑物,虽然在鱼塘上面安装光伏发电板并未改变池塘养鱼的性质,但目前在办理“渔光一体”的审批手续中,涉及到征地、土地租赁等手续时,最先考察的就是土地性质。地块考察结束后还需到当地国土局查询最新的土地利用政策、土地性质现状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以确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划等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鱼塘、农业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渔光一体”在推广时,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因此会造成“渔光一体”项目在推广拿地的时候,部分地方的国土部门不同意在鱼塘尤其是新建渔场上建设光伏电站的问题,大大限制了“渔光一体”的发展,有悖于国家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相关政策,甚至还会造成部分政府官员权力寻租的可能。

第二,“渔光一体”科研经费投入不足。首先,目前“渔光一体”项目另一主体渔业养殖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比如池塘安装光伏电站用于固定光伏板的水泥桩会对捕鱼造成一定的影响,而目前所有的“渔光一体”池塘在设计过程中均未考虑这一因素。其次,目前从事“渔光一体”的企业多为单一的新能源企业,缺乏水产养殖方面的专业团队。“渔光一体”条件下会对养殖水体的水生水化条件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选择适宜的放养模式对于“渔光一体”养殖成功十分关键,然而这方面的资料在国内外还很缺乏,需要研究。“渔光一体”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光伏模式,还处于发展初期,再加上国内能够同时将光伏发电与渔业养殖一体结合的企业凤毛麟角,目前有部分企业以“渔光一体”的名义获得了部分项目开发权,却并没有有效地实现水产养殖和光伏发电的结合,甚至损害了渔农利益和渔业效益,减少了水产养殖产出,明显违背了国家支持、鼓励“渔光一体”项目发展的原则和初衷。由此可见,“渔光一体”池塘养殖模式研究,水质、水生影响情况研究等引起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国家相关的科研经费投入不足。

因此,刘汉元委员建议,第一,加大土地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渔光一体”作为一种新的分布式光伏应用和发展模式,是打造光伏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模式的重要基础,但该模式的发展深受土地使用性质的制约。建议国家农业、国土、能源等相关部门,联合牵头并针对“渔光一体”项目实施中的土地使用性质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对开展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的鱼塘进行备案并视为农用地范畴,促使渔业生产和光伏发电两不误,从而解决“渔光一体”项目实施时在土地使用中的瓶颈问题。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可直接用于商业开发,要先由国家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再通过公开招拍挂走向市场,而在未来的集体土地改革中,建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突破既有体制瓶颈,获得直接入市交易的空间,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机会。同时,针对确权的农民个体土地,需要尽快完善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流转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明确土地流转的自主权力,允许百姓和企业直接进行流转对接。

第二,不断完善“渔光一体”运行机制。建议国家和地区能够与本地实际特色结合,不拘泥于传统模式,创新为先,联合相关行业龙头企业,明晰政策边界,直接投资或导入“PPP模式”公私合伙制,建设一批“渔光一体”的示范型工程项目。采用公司运营模式,涵盖渔业产品的生产、包装、仓储、运输等各个环节,并结合分布式发电收益,然后打包出租给农户。这样不仅可以打消农户对建设风险的顾虑,更可进一步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与此同时,在充分考虑政策允可并兼顾光照、土地资源条件的前提下,建议简化农村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和建设效率,并通过市场化机制保障农民持股增收,参与项目建设、后期维护等利益分享,提高广大农民流转鱼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建议给予此类项目更多的融资支持,设置融资扶持资金,并优先分配光伏指标。

第三,加大国家层面的“渔光一体”研发投入。“渔光一体”模式尚属发展初期,而相关研究领域包括光伏发电、水产养殖、微生物学、水化学、设施渔业、土建工程等众多学科。目前部分研究尚停留在企业自主自发研究层面,国家相关的研究及科研经费投入不足,如对“渔光一体”池塘养殖模式以及水质、水生影响情况研究等还远远不够,这就需要国家及主管部门站在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引导和经费上的投入。如可由有资质的企业、国家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联合组建研究小组,联合攻关制约“渔光一体化”发展的众多问题,建立示范试点基地,国家进行研发资金扶持。以真正解决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瓶颈,从而形成政府、企业上下协同与合力,确保我国“渔光一体”发展模式无论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三农”问题解决、老百姓致富增收,还是我国能源安全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早见成效。

原标题:两会代表谈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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