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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全文)

2015-03-10 09: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火力发电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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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

吉政办发〔2015〕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强化协同监管的原则,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简化前期工作程序。各相关前置条件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三)明确核准权限。切实落实责任,按照本目录规定由省级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市(州)、县(市)不准越权核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改进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简化审查内容,规范核准前置条件。

1.简化项目核准的审查内容。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2.企业自主选择工程咨询单位。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3.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按照“减少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1.加快项目核准办理。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原则上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加快项目选址意见的办理。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简化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程序。取消对项目设计多方案比选的要求,改进专家审查形式。规划选址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原则上由核准项目的同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对于省级核准审批权限下放的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权限应同步下放到同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3.加快用地预审意见的办理。按照规定由市、县级核准的项目,其用地预审意见同步下放由核准项目的同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制度,并简化审查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一同出具文件。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进一步简化线状工程用地预审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报告1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内办理完土地预审手续。

4.加快环评审批文件的办理。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精简环评审批前置事项,非行政许可的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再作为环评审批要件。合理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吉环管字〔2014〕17号),适时再次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加快建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网上备案和受理制度。环境影响登记表即收即办;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不含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提出审批意见。

5.加快节能审查意见的办理。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优化评估审查流程,实现项目录入、委托、报批各环节在线完成,缩短审批时间。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节能审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1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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