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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全文)

2015-03-10 09: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火力发电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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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核准时效及效力。

1.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抓紧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抓紧落实建设条件,早日开工建设。

2.规范金融机构审贷行为。对于依法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独立审查,依法依规对项目贷款申请作出决定。特别是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在授信范围内金融机构不得以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的贷款申请。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照项目核准文件严格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保密事项外,项目核准机关和前置条件审批机关要依法将申报受理情况、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审批结果等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依法审查项目前置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指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及相关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严控当前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对于当前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及相关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健全监管网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切实把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

(五)适时调整核准目录及调整前置条件办理。《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已经和今后进一步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调整相关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进行管理。

(六)外商及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林水利

(一)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水库。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其他水事工程。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要省政府协调的跨市(州)、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中,装机在2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在2000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火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50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市(州)、县(市)220千伏、66千伏交流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非跨市(州)、县(市)220千伏、66千伏交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生物质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生产及接收、存储设施: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油页岩。

油页岩、页岩油的开采和生产: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页岩油炼化:新建及扩建页岩油炼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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