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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全文)

2015-03-10 09:3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火力发电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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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镇及镇以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集中区、功能区等基础设施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除外):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中直项目按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的限制类项目和省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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