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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电力法》 迫在眉睫

2015-03-12 09:34来源:中电新闻网关键词:电力法燃煤机组发电电力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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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电力法》有利于电力工业科学发展

记者:今年您发起的议案主题是修订《电力法》,是什么样的原因让您觉得现行的《电力法》必须抓紧修订呢?

褚艳芳:现行的《电力法》,是我国第一部电力法律,它于1995年12月28日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实施。近20年过去了,我国电力行业经历了多次改革,电力工业规模和行业组织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其中比较大的事件包括1985年实现多元化发展,1997年实现政企分开,1999年农电体制改革,2002年厂网分开。近20年来,《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从未被修订完善过,在实际运用中,《电力法》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电力改革发展间的修订滞后性和不适应性给电网企业的生产工作带来不少问题。

记者: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哪些?

褚艳芳:最突出的是电力执法落实缺位。《电力法》对政府和电力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虽然做了规定,但与电力行政执法配套的法规一直没有制定,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人员、条件一直非常匮乏,电力执法能力不足困扰电力发展的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

其次,电力设施保护失控。近年来,偷盗电力设施、违规施工破坏电力设施、超过法律规定漫天要价的树竹和违章建筑补偿、保护区内违章作业等损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日趋频繁。以成都市为例,2014年该市因外力破坏导致输电线路跳闸268起,占全部故障跳闸的26.22%。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虽有规定,但力度不足,主管部门执法缺位,供电企业将本应抓好安全生产和供电服务的精力过多投入到电力设施保护中,但仍收效甚微。

《电力法》修订滞后还导致依法催收电费困难。《电力法》虽然赋予供电企业依法停电催收电费等职权,但尚缺乏具体规章细则,供电企业依法催收电费经常受到地区和谐稳定、群体性事件等问题的制约和阻碍。

高危用户治患不力也是《电力法》修订滞后带来的突出问题。以成都市为例,该市共有高危用户21户,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就达11户,占52.38%。电力政企分开后,供电企业已经没有行政执法权,对于高危用户的安全隐患,只能持续反复地告知,向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却无强制治理的权力。部分用户不愿出资整改,加之电力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导致重要高危用户的隐患久拖不决,需要修订电力法律法规予以彻底规范。

因此,我认为,通过加快《电力法》的修订进程,启动《电力法》配套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制定统一电力规划制度、明确各类主体权利义务、补充电力交易市场规定、全面理顺规范电价机制、全面协调依法治电问题、加强与其他法律的协同,使得《电力法》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相衔接,适应新技术新能源的需要,这些都能够促进电网企业科学健康发展,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稳定,从而为我国的电力事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和支撑,让电网企业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民生。

原标题:修订《电力法》 促电力工业科学发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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