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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增值税税负亟需降低

2015-04-01 10:37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作者:卜昌森关键词:煤炭增值税煤炭企业煤炭开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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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煤炭生产企业的第一大税种,年缴纳增值税额占总税额的50%以上。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对于公平税负、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现行煤炭增值税抵扣的基本情况

(一)煤炭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沉重

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统计直报的全国大型煤炭企业分析测算,增值税转型后,煤炭实际增值税负提高1.4—3.0个百分点;煤炭企业中煤炭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高达11.82%,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以山东能源集团为例,2011—2014年增值税综合税负平均12.04%,增值税的转型反而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负。

(二)增值税税负高原因

1、增值税抵扣范围窄,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项目少。

(1)生产过程消耗的原材料不直接构成煤炭产品的实体,辅助材料仅占成本的10-20%,能够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少。

⑵对于占生产成本比例较大的迁村购地、青苗补偿、塌陷治理和采矿权等费用,由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⑶井巷建设和维护耗用材料进项税无法抵扣。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国税机关认为煤炭企业采掘巷道为构筑物,应作为不动产管理,其所领用的支护材料、通风、供暖、照明、维修等所发生费用的进项税不允许企业扣除。

⑷增值税转型后,增量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但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致使政策执行大打折扣。由于煤矿生产用设备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期间集中形成,正常生产期间新增设备较少,相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2、煤炭产品税率过高,2009年,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税率提高4个百分点,在当前煤炭市场极其严峻的形势下,高额的税负进一步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负担。

3、由于上述原因,应纳增值税额增加,相应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支出13%左右。

原标题:煤企增值税税负亟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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