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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改革动态(2015年3月16-31日):新电改方案印发

2015-04-09 09:28来源:发改委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南北车合并国企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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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意见》指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构架,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继续深化对区域电网建设和适合我国国情的输配体制研究;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进一步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根据《意见》安排,近期要进一步完善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重点推进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等重点任务。

3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中国北车南车重组进展情况汇报,强调以国资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会议听取了中国北车、中国南车重组进展情况的汇报,要求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自愿原则,为重组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企业稳定运营,促进效益提升。会议强调,要继续加大国企国资改革力度,加快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试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强强联合,优化资源配置,有效解决重复建设、过度竞争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核心技术研发和整合,创新商业模式,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利润率,促进税收增加。推动中国装备走出去,打造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

四、科技体制改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指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意见》部署了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等方面的具体任务。

五、行政体制改革

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将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意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地方行政职权的主要实施机关,是这次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重点。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意见》部署了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大力清理调整行政职权、依法律法规审核确认、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公布权力清单、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积极推进责任清单工作和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等方面的主要任务。

六、金融体制改革

《存款保险条例》公布。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0号国务院令,公布《存款保险条例》,《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保监会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方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拟定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以及保费行业基准,建立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评估和保护机制。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也可以自主开发商业车险创新型条款,在自主测算商业车险基准附加费用率时,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中国保监会报批。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等六个地区为首批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自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

原标题:半月改革动态(2015年3月16-31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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