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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印发(全文)

2015-04-13 10:45来源:湖南能源监管办综合处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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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不可抗力

11.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者部分地妨碍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被妨碍的义务,但其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1.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因不可抗力影响的直接交易电量可从本合同中约定的年度直接交易电量中扣除,不计入违约电量。

11.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15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12章争议的解决

12.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适用法律

13.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合同生效和期限

14.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政府有关部门已审定本合同相关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2)合同各方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单位盖章后生效,下述方式视同其法人签署及加盖了单位公章。本合同对应的交易代码、交易时间、交易密码及数字证书被视为购电方、售电方的电子签名;购电方、售电方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交易指令后并达成交易即视为购电方、售电方签署本合同,经输电方确认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3)购电方已与输电方签署《供用电合同》并生效,售电方已与输电方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并生效。

14.2 本合同有效期:以合同载明的时间或每次直接交易前的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15章其他

15.1 保密

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5.2 合同附件

附件一: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购电方侧)

附件二:直接交易供电线路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通知和送达

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

原标题:关于印发《湖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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