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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航论中国经济改革大幕之电力市场改革

2015-04-13 14:47来源:新浪微博作者:熊航关键词:电力调度电力市场改革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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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健康,高效的电力市场对于国民经济的意义不言而喻,然而现行的电力市场体制却与之相去甚远。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相比较,中国的电价与发展水平十分不匹配。根据2011年国际能源署的数据,大陆居民用电电价绝对水平较低,大约是美国的2/3,英国的1/3,然而若考虑国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差异,则大陆居民的电价负担是后两者的数倍以上。而在工业电价上,大陆比美国高约40%,比英国仅低约25%,电力负担过重的问题更加突出。

电力由于其本身的不可储存性,部分公共性,和发输配环节的高度互补性,使得垂直一体化的产业组织形式成为了上个世纪各国的普遍做法。然而,垂直一体化虽然克服了如外部性的弊端,但却使得垄断蔓延到了电力市场的所有环节。经济理论表明,一个市场上的垄断会使得该商品产出低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均衡水平,从而带来全社会的福利损失。

因此,最大程度地降低垄断的程度是提高市场效率的正确选择。从电力市场的产业组织特性来看,电网由于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难以引入竞争,但可以通过成本管控来进行有效监管;而发电和配电则没有这个问题,完全可以依靠竞争来改善效率。正是有了这样的理论指引,从上世纪初许多国家开始了打破电力市场垂直一体化的改革,引入了充分竞争,电价放开,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中国也在上世纪初启动了电力市场改革。然而时至今日,只有厂网分离得到了实现,在发电,输配电环节还存在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 这些问题之中,首当其冲的是电价依然是行政管制,以及电力调度的不独立。一方面,行政规定的电价使得市场缺乏价格发现机制,价格定的高于均衡价格则导致供应过剩和过度投资,定的低于均衡价格则导致供不应求。另一方面,由于调度权掌握在利益相关者,即电网手中,使之对电力供应企业有着极大的话语权,从而客观上造成了权力寻租的灰色地带。

其次,发电端开放不完全,竞争依旧不够充分。根据『电力法』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因此在法律上,发电的进入是不存在障碍的。然而事实上,国内的发电行业形成了由央企和地方国企各占半壁江山的的局面,对于民间资本进入的不合理限制依然广泛存在。

如著名的山东魏桥集团兴建的发电和供电设施,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大大低于国家电网的供电价格,但却在2012年被当地政府以“为积极响应国家节能降耗精神,顺利完成减排目标”的名义被关停拆除。这对于民间兴办发电企业是一次重大的打击,也造成了电价的居高不下。

再次,对于输电环节缺乏有效的管控。前文已提到,电网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不容易依靠引入竞争来提高效率。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就是在核实电网真实运营成本的前提下,允许其收取一个合理的过网费用,从而使得电网保持一定的合理而且透明的利润。

然而,电网目前已形成了一个影响力巨大的既得利益集团,要核实其成本事实上十分艰难;且电网广泛涉足了如金融行业等各种辅业,主辅不分离使得成本核实在技术上也很困难。如此一来,电网的成本和收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其自然垄断地位带来的危害,即对电力生产企业的买方垄断和对电力用户的卖方垄断,也无从规避。

因此,要判断正在酝酿中的电力改革是否能够成功,关键看以下几点:

1. 电价,尤其是工业部门电价,能否完全放开,充分反映市场供需;

2. 电力调度是否能够从电网中独立出来,真正地独立履行其调节社会电力供需的职能;

3. 电力生产环节是否能够完全对民间资本放开,打破国资垄断;

4. 电网能否核实成本,并以合理的利润率加以约束。

让我们拭目以待。

后记:据目前媒体的风声,电力改革方案的阻力很大,很可能将低于预期。笔者希望,已经迟到十几年的电力改革,不要再让大家大失所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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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熊航:中国经济改革大幕之电力市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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