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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要与环境容量挂钩

2015-04-28 10:22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贾科华关键词:环评审批火电站环评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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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刚才提到的《环评法》内容存在的不足主要是指什么呢?

徐晓东:问题在什么地方?简单说,关键在于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标准脱节。

要维持良好的环境,必须使污染物排放总量小于环境容量。所以排放标准必须与环境容量和标准挂钩。

我们是如何管理这种排放呢?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对污染源实行浓度管理。对每种污染源设定排放的标准,只要达标排放,就合法。这个标准是由谁确定的?由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是国标,也有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所以国标是最低要求。

正是由于这种全国统一的排放标准,造成了全国环境的持续恶化。各个区域的环境容量不同,国家统一标准与各地的环境容量脱钩。企业按照排放浓度指标管理排放,即使没有违法排污,都是达标的,也会使环境恶化。

举个例子。良好的环境就是一盆清水,企业排放就是每一滴墨水。企业排的水都达标,并不违法,但老百姓看到的水又脏又臭,把愤怒矛头都指向政府,说政府不作为,保护环境不力。出现这种情况就是环保法律的缺陷造成的。事实上,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责,而不仅是监管企业排放达标不达标。

所以,我曾经建议,废掉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放标准,而把制定排放标准的权力交给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各地政府在环境容量既定的情况下,确定项目数量和排放量。如果批10家企业,那每家获得1/10的环境容量,批100家,那每家就得到1/100,这样管理才能保证当地的环境质量达标。可见,环境容量才是最核心的问题。

中国能源报:怎么确定环境排放权?

徐晓东:环境容量是公共资源,公平分配最好的方式是公开拍卖。我建议采用招投标,而不是行政审批。例如,把当地的环境容量分成100份,然后进行招标,价高者得。拍卖收入作为公共财政收入。拍卖取得的排放权作为用益物权,可以进行交易。企业上项目,首先要从市场上取得排放指标。或者参与竞拍,或者从其它所有者手中购买。公益性的项目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排放指标。

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收入不应用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因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污染者付费,即“谁污染、谁治理”。现在有人建议资源税要根据治理污染的成本来定,这不合适。征收环境税并不是将治理环境的责任转移到政府身上,交纳环境税只意味着取得排放特许权利,否则你根本就不能排放。企业交了环境税后,仍需担负治污之责。

在这种制度下,企业会有内在的动力去完善环保工作。为了减少排放量,一定会使用最新最好的环保技术。为了获得好技术一定会请真正的专家设计环保方案。

拍卖取得的排放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到期之后必须重新参加竞拍。如果企业通过技术进步,使原先拍得的特许权在满足自身需求后仍有剩余,那么企业可以卖出余额,获得收入。这也是鼓励创新的措施。而现有的制度设计,并没有考虑这方面的问题。

政府应当尽早放弃对环保技术的主导或选择权,放手让企业和市场作出选择。比如强制性煤改气带来了许多问题。相反,如果只是提出排放的要求,而把是不是烧煤、如何烧煤交给企业选择,企业可能会在煤炭清洁利用上下更多功夫。

原标题:环评要与环境容量挂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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