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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 涉及风电、水电、火电等(全文)

2015-05-08 11:28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风电站电力项目审批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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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并根据有关要求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享受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国发〔2014〕53号文件明确要求由省级政府核准但前期我省已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专项规划或产业政策核准,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4年本)》即行废止。

2015年4月11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长江二级支流及以上、汉江二级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长江、汉江和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以及对其他市(州)造成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省(区、市)、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燃煤火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火电项目(含燃气、农林生物质、垃圾、余热余压发电等)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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