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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油改大踏步向前 电改成小脚老太

2015-05-21 10:52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李兆清关键词:配电售电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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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文对独立售电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电力采购、电力批发、电力转零售、涉电服务、涉电金融等领域都作出了主体行为的规定,但如果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其营利空间其实是相当有限的。

在9号文第4条,对可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它们真正拥有实物资产、从事物理性业务——的准入资质已经进行了硬性要求,已经体现了技术、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那么,对独立售电企业的要求还有什么必要?

按上述理论与政策所培育的独立售电主体,既没有电网实物资产,又不提供物理性服务、无特别技术要求、甚至可以没有经营场所,所谓“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的售电主体条件”又在哪里来落实来体现呢?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对《电力法》的修改,只是删去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此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纵观整部《电力法》,不难看出其对此次电力体制改革并无实质性推动作用。现行《电力法》不符合改革精神之处有若干,难道就只改这一点点?

通过上述详细研读对比文件条文可以发现,配电、售电环节实际的市场开放空间将非常小,投资者只能从属、配合于电网企业,而很难独立运营和自我发展。

尤其是电网企业,虽然经历了几轮改革,事实上,主辅分离至今仍没有彻底完成,更遑论输配分离了。带着这样一堆瓶瓶罐罐,能不能厘清成本,制定公正合理的收益率和价格?如果不能从外部彻底剥离,能不能从内部建立防火墙,监管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至于售电侧改革,发电企业中,有的已经流露出浓厚兴趣,但是售电牌照及相关细则却迟迟没有答案。

目前我国用户端电力销售的金额大约2.5万亿元,加上建设投资及长尾产业,可以估计整个的市场规模至少在5万亿以上。商业机会在电力调配、交易市场和微电网为中心的网络中传递,包括产品交易、资产服务、增值服务、设备与解决方案电子商务等等,重点在寻找售电产业的平台和入口,包括工业和建筑需求侧管理、家庭能源管理、智慧电网、新型风场、光伏电站、充电桩等等。

 

( 来源: 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 李兆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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