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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恢复送电通知≠法定义务

2015-05-27 15:43来源:亮报作者:刘晓军关键词:电力法电力供应供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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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供电公司恢复送电前是否需要再行通知?发布恢复送电通知是否是供电企业的法定义务?

原告主张,供电公司既然在通知中写明停电时间为早6点至晚6点,却在未发布任何提前送电通知的情况下,提前恢复供电,致使孙某的电炒锅在通电后受热引发火灾,供电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疏忽、过失及放任行为,与火灾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供电公司则主张,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提前恢复供电是否需要再发布通知,如果必须发布通知而没有发布,就是存在过错,否则就没有过错。

然而,在《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各项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供电公司在恢复送电前应另行发布通知或公告,也就是说,供电公司没有在送电前履行通知或公告的义务。

焦点二:供电公司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提前恢复供电与火灾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提出,供电公司的停电通知对客户造成误导,供电公司事先未履行发布提前恢复供电的通知,是火灾发生的原因。

而根据本案的事实,供电公司的停电通知对孙某不存在误导。因为孙某是因为个人疏忽未及时关闭电炒锅,这本身就是不安全的用电行为。无论是否停电,这种行为都是危险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供电公司是否提前恢复供电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孙某没有关闭电炒锅电源并不是受到停电通知误导或影响的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宣判,被告孙某的行为属于不安全用电行为,由此引起火灾,造成原告乐某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出租房屋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提前恢复通电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标题:提前恢复送电通知≠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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