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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搅局相互保险 发达地区或先行先试

2015-06-09 10:45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关键词:互联网+能源互联网电网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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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的发展路径看,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份公司转型似乎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当然,这也从反面说明相互保险可能更适合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同时,相互保险蓬勃发展的时期集中于经济发展的初期。期间,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相互保险以其低廉的价格赢得了客户。

那么,发展大型的全国性的相互保险是否没有前途?在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相互保险是否更有施展空间?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伴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兴起,一些组织和个人开始通过互联网渠道发起成立相互保险组织,这种模式创新又将对相互保险的发展形成怎样的影响?

带着上述疑问,记者进行了深入的走访调研。

“互联网+”互保尚未获批

从各国立法来看,“相互保险公司”主要是在《保险法》中明确提出的概念,各国一般将规模较大的相互保险公司视为一种类同公司的社团法人,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规定。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建立的保险监管机制强调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的保持,对公司的保费收入、使用与分配施加了诸多限制,这些监管措施通常同时适用于相互制与股份制的保险公司。

而在我国,此前一直没有针对相互保险的专门监管规定。直到2014年5月,保监会才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初,《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出台,相互保险被纳入规范化监管。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规则的出台,可丰富保险组织形式,为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对利益相关者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政策落地后,业界掀起了一波筹办“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的热潮。记者注意到,包括在业界已经获得广泛关注的“e互助”、“必互保险”等平台在内,多家带有“互助”、“相互”字样的相互保险组织正在积极筹划之中。

对此,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农林风险部总经理郭永利告诉记者:“《试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建立农民的相互保险机制、发展农民的相互保险组织,为农民的相互保险创造合法的环境和有利的政策保障。并非当前传得沸沸扬扬的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此类公司目前并未获得保监会的批复,是对政策存在一定的曲解。”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教授朱俊生也对记者表示:“保监会在做相互保险方案时的出发点,是基于国内相互制保险公司、监管办法的缺失,对于互联网类企业会感兴趣不在意料之中。”不过,他同时指出:“监管层未来可能会以一种更开放的态度,在运作方式上(考虑)互联网的形态。”

原标题:“互联网+”搅局相互保险 发达地区或先行先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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