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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5-06-10 10:38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能源十三五规划电力行业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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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再砍掉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确定的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这一审批类别。完成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能源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工作衔接,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

二是再砍掉一批投资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国家层面能源项目核准,抓紧研究提出一批拟取消或下放的能源投资核准项目,研究将列入国家规划的部分能源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下放地方。协调推进部门同步下放审批核准权限。

三是完成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完成我局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除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完成中介服务清理工作,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

四是继续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逐项公开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抓紧解决“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清理整合前置审批,减少前置审批事项,除少数重特大项目保留环评作为前置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原则上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两项前置。推动落实前置审批同步下放,探索开展并联审批。

(二)创新能源管理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创新能源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4]390号)要求,积极推进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新机制,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等有关部署,抓紧制定完善涉及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有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项目布局原则等。要扎实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同步加强监管的有关部署,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能源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要求,确保放权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管得好。加强能源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能源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着力解决监管服务的“盲点”,提高监管效能。

一是抓紧制定能源中长期战略规划和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按时编制完成2030年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研究制订好重点区域、典型省区和城市能源生产消费革命行动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好“十三五”能源规划以及煤炭、电力、油气、核电、可再生能源、科技等14个配套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做好总体能源规划与专项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与省级能源规划之间的衔接平衡。要进一步明确能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功能定位,增强能源规划的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能源规划真正成为能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是抓紧制订政策、标准。各部门要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能源标准进行清理,做好立改废工作。要突出能源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能源政策、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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