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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

2015-06-15 08:1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政府核准备案投资项目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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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发改委网站发布关于《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全文: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

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

资项目,包括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还应当遵守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相应履行对投资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核准和备案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按规定核准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核准目录》) 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北极星电力网

第六条(备案管理办法)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分级备案。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分级备案权限。

第七条(核准和备案机关)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禁止性规定之一) 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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