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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

2015-06-15 08:1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政府核准备案投资项目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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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 项目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依法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已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属于重特大项目范围的,还应附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重特大项目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 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向国务院项目核准机关的申报程序)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

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机场项目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向地方项目核准机关的申报程序)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受理程序) 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当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委托评估)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再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特别重大项目外,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报告对项目提出较大不同意见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不予或暂缓核准。决定暂缓核准的,应书面告知并要求项目单位作必要调整或者补充。暂缓核准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三十条规定的核准时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并纳入部门预算。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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