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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

2015-06-15 08:1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政府核准备案投资项目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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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征求部门意见程序)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七条(征求公众意见程序)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核准机关的协调或调整程序)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九条(相关程序豁免)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核准时限)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因项目情况特别复杂需要做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核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核准形式)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

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三十二条(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决定书的格式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内部《工作规则》)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四条(核准审查的内容和条件)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外商投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具体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核准机关按照会议制度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开工条件) 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审批事项。

其他审批事项能够与项目核准同时办理的,应当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

第三十六条(核准变更) 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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