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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

2015-06-15 08:1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政府核准备案投资项目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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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境外投资项目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核准和备案范围) 境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或事后备案制。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事后备案制。

第四十六条(向项目核准机关的申报程序) 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注册地所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应由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十七条(项目申请报告的基本内容及附送文件) 境

外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四十八条(核准审查的内容和条件) 项目核准机关

应当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以下条件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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