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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为电动车充电桩留位置

2015-06-29 15:4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蔡新华 孙春旭关键词:充电桩充电站电动汽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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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海市交通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规定》指出,充电设施建设将主要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上海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

此外,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利用率低制约电动汽车推广

上海市交通委有关负责人坦言:“目前,上海现有的充电设施存在两方面的矛盾。”一方面,很多新能源汽车的车主感到充电不方便;另一方面,虽然充电桩的数量并不算少,但利用率却不高,甚至有一些充电桩由于技术标准不符合现有车辆充电需求而无法继续使用。这制约了电动汽车在上海的进一步推广使用。

这位负责人还透露,为解决这两大矛盾,上海市交通委正在制定全市范围内的充电设施整体规划,计划于年底出台。“除了根据规划新建充电设施外,我们还将鼓励已有的、正在建设的充电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并通过官方APP,让老百姓更加方便地寻找到充电桩。”他表示,对于充电设施,上海市交通委还将会同市质监局,出台相关的充电接口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使用效率。

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落实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为确保充电安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建设相应的充电监测系统,并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市级监测平台,一旦出现充电异常应及时告知用户。

对于充电设施建设方面,用户在住宅小区有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1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全力支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予配合的,业主投诉后由居委会或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于公共停车位,主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第三方服务商合作共建,为用户解决充电需求问题。

原标题:上海为电动车充电桩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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