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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全文)

2015-07-09 13:5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审批水电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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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全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开荒的通知》(新政办〔2013〕37号),涉及开荒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六、按照核准权限,自治区境内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分别由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的项目核准机关履行核准程序。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对其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地州市核准机关同等权限。

七、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九、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即行废止。

2015年5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农林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地州市水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地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界河流、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在跨界河流、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库容1亿立方米以下项目以及非跨界河流、非跨地州市河流上建设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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