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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第5部分: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GB/T 17680.5—2008)

2015-07-17 10:46来源:中国新能源网关键词:核电厂应急核安全核电站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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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专业性培训主要涉及各应急专业组织完成特定的任务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应急执行程序、有关应急响应人员的职责以及有关应急设备器材的使用等,主要包括:

a)应急计划与实旅程序;

b)应急组织与职责;

c)应急状态分级;

d)核电厂事故与放射性释放的基本特征;

e)事故分析与后果预测评价技术;

f)应急对策与防护措施;

g)应急设施、设备与辐射监测仪表的性能、使用与维护方法;

h)应急辐射监测;

i)放射性去污;

j)医学救治;

k)国际核事件通报与支援。

3.6培训方式

3.6.1课堂讲授

课堂讲授的应急培训内容包括共同性内容和部分有关专业性内容。

应当配备必要的培训教具,例如各种宣教资料、参考材料目录、演示设备,以及有关应急响应任务的视听材料等。

3.6.2实习

通过实习,熟练掌握有关应急设施设备操作和应急程序执行的技能和技巧。应派合格人员对实习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查或评价。

3.7培训教员

培训教员应是相应培训内容领域内的专家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培训前要对拟聘任的教员进行资格审查。

3.8培训频度

应对场外所有应急响应人员进行与其所承担的应急任务相适宜的首次培调,并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定期进行再培训。

3.9培训考评

应在考核、测验和实习等方式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受训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包括受训人员在培训过程中,对培训内容的正确理解程度、执行应急指令的技能和技巧以及课堂培训和实习的结果等。

3.10培训记录

应对应急受训人员作好有关的记录,其中包括学员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及应急岗位、培训日期、培训的主要内容、考评成绩以及考勤记录等。这些记录应在其从业年限或可能从事核应急工作年限内妥善保存,以便随时查阅。

3.11培训大纲的完善

应根据应急计划或法规的变化情况以及在培训、练习和演习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经验,至少每两年对培训大纲进行一次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3.12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的保持

应每两年对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进行一次评审。要根据国家有关应急管理规定的变化、核电厂及核电厂周围环境的变化、应急组织的变化、在应急演习中所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技术的发展等,对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的相关部分进行及时的修改。

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修改后需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及时将修改内容通知到有关各方。

4演习和练习

4.1演习

4.1.1演习计划

应制定3~5年的总体演习规划,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以往的演习和应急经验等制定各年度的演习计划。

所制定的总体演习规划和年度演习计划应保证在3~5年内对有关应急组织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应急计划中的基本功能,都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各次演习要安排在不同的时间(如夜间、节假日)和不同的天气条件下进行。

4.1.1.1总体演习规划

总体演习规划应明确阶段性的或各年度的演习目标。在演习规划制定中,既要考虑核电厂由于电厂自身技术原因和自然事件可能导致的事故,也要适当考虑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的应急状态。

总体演习规划应适时更新。

4.1.1.2年度演习计划

应对每个年度的演习活动制定年度演习计划。

原标题: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第5部分: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GB/T 17680.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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