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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通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全文)

2015-08-25 11:01来源:中国政府网关键词:小煤矿煤炭企业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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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的成效

(一)对煤矿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整改消除了一大批隐患。各地区排查组累计排查隐患150779项,截至6月底,已整改129852项,整改率86.1%。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890项,已整改627项,整改率70.4%。尚未整改的均已落实督办单位和责任人。吉林、安徽、湖南、重庆、云南、青海等地区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摸清了煤矿基本情况,为煤矿分类监管监察提供了重要依据。各地区通过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一步摸清了辖区煤矿情况,同时综合考虑辖区煤矿储量、服务年限、灾害程度、采掘接续、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防治能力,对辖区内煤矿进行了分类排队,为开展分类分级重点监管监察提供了依据。

(三)积累了隐患排查治理经验,为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起到了指导作用。各地区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强化了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的主体责任,积极探索了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常态化的长效机制。

总体上看,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做到了“全覆盖”,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促进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进一步落实。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企业担心被处罚,自查时不愿或不敢上报重大隐患;有的地区煤矿主体专业人员数量少,排查组技术力量不足,不会查或查不出重大隐患;有的地区对重大隐患认定把握和理解尺度不一致,对一些重大隐患的判定不准确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各地区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要按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长期停产停建矿井,要逐矿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按照复工复产程序,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经验收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二)根据煤矿分类排队情况,实施分类分级和重点监管监察。各地区要运用好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成果,根据各自煤矿分类排队的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强化分类分级和重点监管。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督促其继续保持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能够有效治理消除隐患的煤矿,要督促尽快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手续不全建设的,要坚决停下来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没有能力整改的煤矿,要研究制定退出措施。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有冲击地压危险等灾害严重的矿井,要采取减矿、减面、减产、减人的“四减”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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