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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节能量可以卖钱了 先在火电等五行业试行(附通知)

2015-09-06 08:4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节能量交易火电行业火电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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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经信委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联合印发《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通知,对福建企业节能量交易程序、规则进行明确,提出买卖双方得提前申请,若节能量供应小于需求量,也可通过公开电子竞价交易。记者了解到,福建节能量交易初期计划选择水泥、钢铁、印染、造纸和火电等行业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以后再逐渐扩大交易范围。

根据通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为福建节能量交易机构,负责为福建节能量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集散和投融资等服务。福建节能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要求,在年耗能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选择节能量交易主体,每年发布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的行业和交易主体名单。在交易初期,福建计划先在水泥、钢铁、印染、造纸和火电等行业试行。

记者了解到,节能量销售方是指超额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拟出让的用能单位,这类用能单位可将其超过年度节能量指标的节能量进行转让交易。而买方则是指未完成年度节能量指标,需购买节能量以达到年度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双方不能进行直接交易。

据介绍,节能量交易分为申请、交易和结算三个环节。节能量交易双方均应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交易机构根据节能量登记情况,汇总可出让及需购买节能量指标的用能单位清单,并发布公告,通知用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交易申请。收到申请后,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通过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机构将根据政府部门的指导价格确定相应的对价后组织交易。若出现节能量指标供给量小于需求量的情况,经省节能主管部门同意,交易机构可通过公开电子竞价方式进行节能量交易。

另外,福建节能量交易规则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骗取节能量指标出售获利,同时禁止非法操纵节能量指标交易市场价格或者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交易的行为。对违规的,交易机构应将其列入禁止交易名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经信委相关人士表示,国家发改委提出“十二五”期间在部分省市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福建通过兄弟省市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实地调研,并参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福建省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建立和规范节能量交易市场,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均衡节能的长效机制,推进福建节能工作持续深化。

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文),规范节能量交易活动,现将《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2015年8月21日

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节能量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用能单位节能内生动力,建立和规范节能量交易市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在其具体年度节能指标下,为实现节能义务而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

第三条 节能量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节能量的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交易机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受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作为年度节能量指标的提供方和储备方承担全省节能量交易储备和出让的交易工作,负责为我省节能量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集散和投融资等服务,履行节能量登记、交易、见证、资金结算等职能。

第六条 交易机构应当建立节能量交易平台,形成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交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节能量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第七条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交易机构可向节能量的出让方以及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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