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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亿元煤企1万元转让?官方:价值数亿提法不准确 仅2250万

2015-09-07 10:29来源:中新网关键词:煤矿转让煤矿企业山西煤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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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东梁煤矿的“集体”变“国有”的由来

东梁煤矿是1988年1月14日经省煤资委以晋煤资开发字(88)5号文批准设立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1994年初,平鲁区政府在部队撤离后接管该矿,因为当时的投入全部为国有资产。1997年2月1日,朔州市平鲁区政府以“平政发(1997)1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东梁等五座煤矿资产属国有,乡镇管理变为区统一管理。

1995年,东梁煤矿与潘家窑煤矿和白堂矿联营设立潘家窑联营煤矿。联营期间,东梁煤矿有关执照被吊销。根据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联营期间,联营各方的企业性质不变。但三家在联营改造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山西省的政策完成联营改造,东梁煤矿以潘家窑煤矿二号井名义经营。2000年8月2日,受区政府委托,潘家窑联营煤矿二号井留守处(平鲁区二铺二矿留守处负责监管二铺、东易、东梁等五座国有煤矿)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徐海福签订了《潘家窑联营煤矿二号井托管经营协议书》,议定:甲方将二号井的经营权及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管理,托管后的二号井经营权范围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标准执行,托管期间,隶属关系不变(包括和潘家窑联营煤矿的联营性质不变),经营性质为国有民营。徐海福向区财政缴纳150万元托管费。

2002年3月24日,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2002)第一期会议纪要指出:“未完成联营改造的矿井,如符合验收标准,可参加复产验收,批准后,按联营改造前的状况核发‘四证’。”根据这一精神,从2002年11月起,省国土厅、省煤炭工业局、省安监局、省工商局先后为东梁煤矿核发了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在有关证照上均认定东梁煤矿企业性质为国有企业。因此,徐海福在二号井营业执照被注销后一直非法经营的事实无从谈起。

在2006—2008年平鲁煤炭企业改制时,平鲁区有关部门再次核查东梁煤矿的所有证照和企业档案,该矿均体现为国有企业,更为重要的是,东梁煤矿的国有企业身份得到了省市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平鲁区遂依法对东梁煤矿进行了改制。

东梁煤矿由集体变为国有,有非常清晰的演变过程,根本不存在价值数亿的集体企业被莫名其妙的国有化这种情况,也不存在徐步升直到2006年才知道2号井“被国有化”这一事实。

三、集体、国有之争实际上是“爷”“孙”利益诉讼之争

东梁煤矿的性质之争,缘于徐步升和徐海福的合伙经营东梁煤矿的纠纷。徐步升与徐海福系同宗爷孙关系,徐步升为爷,徐海福为孙,二人曾在潘家窑煤矿共事。在潘家窑煤矿和东梁煤矿联营改造后,潘家窑联营煤矿由徐步升任矿长,东梁煤矿以潘家窑联营煤矿二号井的名义生产经营,并办有营业执照,由徐海福负责。2000年,平鲁区政府从该矿的实际出发,对潘家窑联营煤矿二号井进行托管经营,经公开竞标,徐海福中标,从而成为二号井的托管经营方。2003年9月5日,徐步升在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海福提起诉讼,诉称徐海福中标前与其达成口头协议,各占50%的股份合伙经营东梁煤矿,但徐海福在托管后不承认其合伙经营权,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徐步升享有对东梁煤矿50%的经营权。该诉讼历时4年,经过省市两级法院的三次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6日以(2005)晋监民再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徐步升对徐海福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东梁煤矿改制时,徐步升与徐海福的合伙经营纠纷已经有了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东梁煤矿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均是明晰的。所以,2007年5月18日,平鲁区经贸局制定了《平鲁区东梁煤矿产权转让方案》。平鲁区经贸局作为本区国有企业产权代表的主管部门,完全有权对东梁煤矿进行改制,无需征得与东梁煤矿解除联营关系的潘家窑联营煤矿以及法定代表人徐步升的同意。

徐步升在与徐海福的合伙经营东梁煤矿的诉讼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后,一方面,对本案继续申诉,但该申诉提起的再审,于2009年9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08)民抗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再次驳回。另一方面,徐步升又以平鲁区人民政府和东梁煤矿改制后的新设企业——山西泰安煤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平鲁区政府与泰安公司签订的《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产权转让合同》无效。其主要理由是东梁煤矿的性质是集体煤矿而非国有煤矿。该诉讼在2009年11月5日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晋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所以,东梁煤矿的集体与国有的性质之争,实际上是徐步升和徐海福爷孙两人前一个诉讼的继续。原有的集体产权主体对东梁煤矿的性质变更从未提出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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