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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保厅审批14个电力项目:火电12个 风电2个(附文)

2015-09-09 09:4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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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652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煤平朔安太堡 2×35 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煤平朔安太堡 2×35 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请示》(平朔办〔2015〕207 号,以下简称《报告书》)、朔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灵环管函〔2015〕88 号)、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110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朔州市平鲁区安太堡矿区范围内建设 2×350MW 超临界直接空冷抽凝式供热发电机组,配 2 台 1190t/h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循环流化床直流锅炉,燃用安太堡洗煤厂的中煤、煤泥和煤矸石。燃煤采用皮带运输。采用位于电厂北约 3km 处的安太堡露天矿废坑作为储灰场。同步建设供热首站和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配套建设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等公用及辅助设施。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平朔矿区及周边区域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批复》(晋发改能源发〔2014〕345 号),本项目将作为平朔矿区及周边区域规划的主要热源点,给安太堡与安家岭区、东露天矿区、潘家窑和白堂乡区三个区域供热。项目总投资约 30.00 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3.30 亿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省政府曾以晋政函〔2005〕81 号对《朔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进行了批复,目前《朔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已完成修编,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晋建规字〔2014〕254 号《关于调整朔州市城市规划区的意见》明确,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该项目不在朔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同时已上报省政府。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晋建规函〔2014〕1029 号《关于中煤平朔 2×660MW 和安太堡 2×350MW 低热值煤发电两个新建项目选址情况的函》确认,该项目不在朔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项目符合朔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报告书》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省政府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同意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同意对脱硫系统进行的优化。

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该项目所在区域—朔州市平鲁区属国务院国函〔2012〕146 号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范围内的一般控制区,为朔州市所设区,项目必须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规定实施热电联产,对安太堡与安家岭区、东露天矿区、潘家窑和白堂乡区三个区域进行供热,近期供热负荷 519.76MW。朔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以《关于中煤平朔安太堡 2×350MW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承诺的函》(朔政函〔2015〕55 号)、《关于中煤平朔安太堡 2×350MW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实现区域供热后关停燃煤小锅炉承诺的函》(朔政函〔2015〕24 号)承诺,项目投产后拆除、停运供热范围内共计 54 台分散燃煤小锅炉、热风炉。你公司应配合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以上工作,供热工程与本工程要同步实施,作为本项目实施的配套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再作为其他项目的替代减排量。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炉内喷钙﹢双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脱硫,不设烟气旁路,在二氧化硫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时,可不使用炉内喷钙系统;采用 CFB锅炉低氮燃烧技术和 SNCR 脱硝装置。采用电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按 75%计。两炉合用一座 210 米高的钢筋混凝土单管烟囱,污染物排放达到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Ⅱ要求,即氮氧化物50mg/Nm3、二氧化硫 35mg/Nm3、烟尘 10mg/Nm3。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项目利用平朔矸石电厂全封闭球形煤场,厂外输煤系统采用输煤栈桥,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碎煤机及转运站等均安装布袋除尘器收尘。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脱硫废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用水补充及干灰渣调湿,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二级生化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道路及绿化浇洒。化学处理系统排水、含油废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含煤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系统冲洗,不外排。项目设置 3 个1000m3的废水蓄水池,确保事故状态废水不外排。

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各主要废水处理装置区域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按《报告书》规定在厂址区和灰场区周围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空压机布置在厂房内。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必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五)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积极开拓灰渣综合利用途径。综合利用不畅时用专用汽车运至灰场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应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洒水降尘,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对废旧铅酸蓄电池、废油、废棉纱等危险废物要按规定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及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1496.66 吨/年、1496.66 吨/年、292.45 吨/年以下的晋政办发〔2014〕62 号超低排放标准Ⅱ水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试生产前,应向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朔州市环保局及平鲁区环保局。我厅委托朔州市环保局及平鲁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8 月 4 日

抄送:朔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环境保护局、平鲁区环境保护局、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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