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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保厅审批14个电力项目:火电12个 风电2个(附文)

2015-09-09 09:4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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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528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华电锦兴兴县 2×35 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电锦兴兴县 2×35 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锦兴电〔2015〕17 号,以下简称《报告书》)、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对《报告书》的初审意见(吕环发〔2015〕73 号)、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咨〔2015〕95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兴县县城东南约 10.0km、龙尾峁村南 0.6km处建设 2×350MW 超临界循环流化床直接空冷发电机组,配 2台 1215t/h 超临界一次中间再热循环流化床直流锅炉,燃用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下属的肖家洼煤矿配套选煤厂的洗中煤、煤矸石及煤泥。采用封闭式皮带运煤,厂内不设贮煤场,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配套建设长距离皮带运输通道(隧道形式)、工业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建成后兼顾兴县县城集中供热。项目总投资约 34.31 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 4.28 亿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兴县县城总体规划(2006—2020)》(吕政函〔2007〕38 号),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报告书》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省政府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原则同意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但须对烟气脱硫系统进行调整优化。

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环保部环办〔2014〕30 号规定,吕梁市人民政府以《关于华电锦兴兴县 2×35 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承诺》承诺:项目试生产前集中供热替代城区 31 台供热小锅炉;2015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对山西林兴水泥有限公司、吕梁金龙工贸有限公司、兴县兴鑫选煤有限责任公司除尘器改造。同时,兴县人民政府以《关于山西锦兴能源有限公司肖家洼煤矿燃煤锅炉替代的承诺》(兴政函〔2015〕32号)承诺,在项目投产后,将替代肖家洼矿选煤厂 4 台已运行燃煤锅炉。你公司应配合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以上工作,供热工程与本工程要同步实施,并与上述改造措施作为本项目实施的配套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再作为其他项目的替代减排量。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2 台 1215t/h 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系统由炉内喷钙﹢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调整优化为双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在二氧化硫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时,可不设炉内喷钙系统,不设烟气旁路;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 SNCR 脱硝装置。采用电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按不低于 70%计。两炉合用一座 210 米高直筒单管烟囱,污染物排放达到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Ⅱ要求,即氮氧化物 50mg/Nm3、二氧化硫 35mg/Nm3、烟尘10mg/Nm3。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厂内不设贮煤场,输煤系统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细碎煤机室、转运站采用微动力除尘器;灰库、渣库、石灰石粉仓及石灰石制粉设备采用脉冲袋式除尘器。煤仓间采用袋式除尘器。煤泥烘干系统设备自带湿式除尘器。

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脱硫废水经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灰渣加湿,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二级生化处理后回用于干灰搅拌、输煤系统冲洗等,不外排。化学处理系统排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含煤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栈桥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设置 1×3000m3的事故池,确保事故状态废水不外排。

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各主要废水处理装置区域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按《报告书》规定在厂址区和灰场区周围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空压机布置在厂房内。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必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

(五)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积极开拓灰渣综合利用途径。综合利用不畅时用专用汽车运至灰场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应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洒水降尘,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对废旧铅酸蓄电池、废油、废棉纱等危险废物要按规定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及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1406 吨/年、1406 吨/年、260 吨/年以下的晋政办发〔2014〕62 号超低排放标准Ⅱ水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试生产前,应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吕梁市环保局及兴县环保局。我厅委托吕梁市环保局及兴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7 月 13 日

抄送:吕梁市人民政府、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兴县环境保护局、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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