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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全文)

2015-09-09 11: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循环流化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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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完成验收监测后(验收监测要求见附件1),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先期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应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CEMS联网等情况一并进行验收,并对DCS数据联网情况进行确认(相关要求见附件2),对企业填报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表(附件3)进行复核并盖章确认,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单项验收。市(县)环保部门组织验收的,须将以下材料存档并报省环保厅:环保验收合格确认函(附件4)、单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表、比对监测报告、CEMS系统验收文件等。

CEMS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发电企业应向所在市环保部门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须将验收材料存档并报省环保厅。期间依据DCS和手工监测等数据综合核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第九条 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开展环保设施改造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改造完成后,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验收。母管制发电机组,母管连通的所有锅炉完成改造后方可申请相应的环保验收。

第十条 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应在受理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合格的环保设施出具环评验收合格文件及环保验收合格确认函。(验收要求和报省环保厅材料参见第八条)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收到企业环保电价申请和市环保局报送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函告省物价局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的时间。

第三章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考核规则

第十二条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按照污染物种类单项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以小时为最小计算周期,计算各考核单位环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单元制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考核以发电机组为考核单位。母管制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考核以母管连通的所有锅炉为共同考核单位。

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省环保厅及所在市环保局联网的通过有效性审核的CEMS数据为准。

对自动监控设备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部门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行政处罚记录、DCS数据和排污企业(或第三方运营单位)提供的有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人工监测数据来核实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对提供人工监测数据时段,按照人工监测数据核定;对没有提供人工监测数据但满足环保设施投运判断规则的时段,按超限值1倍以下排放处理;对没有提供人工监测数据且不能满足环保设施投运判断规则的时段,按超限值1倍以上5倍以下排放处理。

由于燃煤发电机组停机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未能进行比对监测的,燃煤发电企业在启机后,应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补测申请。环境监测部门在接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比对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补测。

第十五条 超限值时段根据CEMS和DCS等数据校核。

单元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除尘启停阶段30%额定及以下负荷段、脱硝50%额定及以下负荷段,母管制机组对应考核锅炉脱硫、除尘启停阶段30%额定及以下蒸发量段、脱硝50%额定及以下蒸发量段,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情况,按因客观原因超限值排放处理。

发电企业应负责CEMS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CEMS及DCS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在12小时内向省环保厅和所在地市环保局报告,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修、恢复正常联网,并经所在地市环保局确认。

CEMS出现连续故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在恢复正常运行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数据修约;连续超过24小时不正常运行的,发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向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人工监测数据。维修时段内,对提供人工监测数据的,按人工监测数据核定;对未能提供人工监测数据但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时段,按超限值1倍以下排放处理;对未能提供人工监测数据且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时段,按超限值1倍以上5倍以下排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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