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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全文)

2015-09-09 11: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循环流化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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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CR-SNCR/SNCR脱硝工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任一区尿素流量小时均值大于5kg/h;②稀释水泵处于运行状态。

(三)除尘系统投运判断规则

1、电除尘、电袋复合除尘工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电除尘器运行电场数量不低于75%,电袋复合除尘器运行电场数量不低于50%(电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设施除尘变压器二次电压大于额定值的25%及二次电流大于额定值的5%)。

2、布袋除尘及其他除尘工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烟气除尘设施,且要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燃煤发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省环境保护厅核实,按超限值5倍排放处理。无法判断燃煤发电企业人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起始时间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至上一次检查结束时间止计算。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环保局应于每季度初3个工作日内,将对辖区内执行环保电价机组的日常检查问题、CEMS不正常运行情况、行政处罚情况送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每季度核定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发电机组分项污染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等,于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

发电企业对公示数据有异议,应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提起正式书面申诉,并提交CEMS数据和DCS历史曲线等申诉材料,省环保厅根据申诉材料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于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将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函告省物价局,并每年初在省环保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

省电网公司及时根据省环保厅提供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核算相关发电机组对应时段的上网电量,并函告省物价局、环保厅,并于次年1月底向省物价局提交发电企业上网电量(费)结算统计明细表(详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把环保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企业发电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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