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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实施细则》(全文)

2015-09-09 11: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循环流化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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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燃料分析报表(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灰分等)、脱硫剂用量、脱硝还原剂消耗量、喷氨系统开关时间、电场电流电压、除尘压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

应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包括设备故障预防与应急处置制度;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运行、巡检、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易耗品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自动监测数据分析记录、统计与信息发布制度。

应建立发电机出口电能表、出线关口表计量的小时电量原始电子记录档案按日逐月归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脱硫、脱硝及除尘DCS之间应可实现通讯,在DCS中可查看脱硫、脱硝及除尘环保设施的主要参数。新建、改造电厂除尘系统监控参数应按照直接接入DCS设计。

第二十四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要求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DCS历史数据报送省环保厅、所在市环保局和环保部东北督查中心。燃煤发电企业必须存储保留完整的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脱硫脱硝除尘DCS主要参数应逐步设置于同一集控室内。

第二十五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省辖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季度对辖区内发电企业开展一次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按季上报省环保厅。

第二十六条 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在省环保厅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第五章环保电价监管

第二十七条 省物价局根据环保厅函告的环保验收情况确认函,通知省电网公司开始或停止执行相关机组的环保电价。

第二十八条 省物价局负责发电机组超限值排放时段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并将处罚结果抄送省环保厅。

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不应执行环保电价的,由省物价局依据《监管办法》对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其中:因客观原因超过限值或超过限值1倍以下排放的,免予罚款;超过限值1倍以上5倍以下排放的,按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中的相关规定,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超过限值5倍以上(含5倍)排放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发电机组超限值排放时段以省环保厅提供的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为准;相关上网电量,以省电网公司提供的发电机组超限值排放时段对应的上网电量为参考,通过现场抽查、核实后确认的电量为准。对不能确认单机执行环保电价上网电量的发电企业,各机组的月结算上网电量或单位时段上网电量按该机组发电量占厂内同等级机组发电量的比例进行计算;非基数类别电量的单位时段上网电量,按当月对应上网电量与该机组运行小时数之比进行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省环保厅、省物价局应对上年度全省燃煤发电企业涉及环保电价的典型违法案件按各自的职能分别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环保厅、辽宁省物价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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