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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颁发《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2015-09-15 12:2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阳江核电厂核电建设核能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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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在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五、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阳江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并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八、在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后,或发生超过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安全限值情况下的反应堆停堆后,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九、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文件进行修改,以反映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安全重要修改(包括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以及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等)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文件的修改,应事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二、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三、应认真实施阳江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四、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跟踪国内外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安全改进行动,持续推进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措施。

十六、国家核安全局对阳江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装料后调试运行阶段的控制点确定为:①初始临界,②首次并网,③90%额定功率(热)。其中,初始临界和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由国家核安全局释放,首次并网控制点由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释放。在每个控制点释放前,阳江核电有限公司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或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控制点释放申请和相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调试和试运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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