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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保厅审批、公示5个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2015-09-16 12:3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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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升压站设置容积50立方米事故油池,事故含油污水经油水分离处理后大部分回收利用,剩余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检修时产生的少量废油、废抹布等含油废物应采用专用收集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选择低噪设备,对高噪设施采取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升压站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

3.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措施,升压站周边的工频电场、磁感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标准限值。

(三)其他措施。

1.主动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

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2.初步设计阶段需进一步优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资。

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4.加强观察巡检,对鸟类撞击频率较高的风机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对受伤鸟类及时进行救助。

三、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

环境监测和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认真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开工备案。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规定向我厅申请试运行,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调查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违反本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送达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玉林市、博白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厅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监督检查,玉林市、博白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试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

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2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能源局,玉林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博白县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技术中心,

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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