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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取消四川电网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意见》下发(全文)

2015-09-28 14:1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峰谷电价直购电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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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范围和浮动幅度

(一)上网侧

1、实行范围:装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水电厂、火电厂的上网电量及地方独立电网送四川电网的上网电量。以调峰为主的燃气电厂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2、浮动幅度:丰枯电价执行标准为,水电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24%,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30%,平水期按基准电价执行;火电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6.5%,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10%。峰谷电价执行标准为,高峰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上浮33.5%,低谷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下浮37%,平段执行基准电价。

(二)销售侧

1、实行范围: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除党政机关、事业社团、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以外的非居民照明用户;商业用户;趸售给地方电网的电量。自来水和城市热力燃气用电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基准销售电价为目录电价中的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和随电费加收的各项基金不实行丰枯、峰谷浮动。

2、浮动幅度:丰枯电价执行标准为,丰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20%,平水期执行基准电价。峰谷电价执行标准为,高峰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下浮50%。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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