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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规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5-09-29 07:1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发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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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升级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自接到企业验收申请后,必须在20日内作出验收决定。监测评估和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企业填写《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审核书》,提交所在设区市或省直管县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接到审核请示后原则上在7日内完成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现场核查工作,结合监测部门出具的评估监测报告和环保竣工验收情况,在《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审核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六、实施升级改造的企业应认真组织验收档案,报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审查、备案。验收档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1、《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环保审核书》;

2、《河北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项目评估监测报告》;

3.项目环评批复、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意见和验收批文;

4、治理技术方案及污染治理成效分析;

5.项目投资情况及财务决算报告;

6.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和验收情况以及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七、各市及直管县对本地通过核查验收的项目要统一编号,统一入档。省环保厅将对各地验收的升级改造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责令列出整改清单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对在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DB 13/ 2209—2015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济元紫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京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飞、王婷、陈小通、何文杰、文亮、程俊峰、尉亚飞、曹伯堂、谷瑞欣、徐广锋、高翔、耿伟、王春雨、孟欣、于欣沛、孟勃、于海、杜静、康海朋。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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