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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电动汽车产业推广相关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5-11-12 14:19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电动汽车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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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多种汽车后服务领域模式的创新发展,鼓励产业向高端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创新商业模式

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创新建设运营模式,推进“互联网+”模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建立健全电动汽车融资、租赁、保险、物流、售后、电池利用等服务体系。加强学习交流,推广先进运营经验,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催生新兴消费方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及行业标准,支持电动汽车相关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标准,转化、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通过试点运行,逐步完善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相关标准。(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经信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发挥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部门协调会商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责任单位: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确保出台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要对各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责任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财税政策扶持

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内,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给予省内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资金。2016年1月1日起,对我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内且实现终端销售的电动汽车给予营销补助。营销补助标准按同期国家补贴标准1:1确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研究制定农用、工矿作业类专用车辆及城乡区间用电动乘用车的补贴政策,对上述领域用车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省经信委)

鼓励市级财政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区域内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符合《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要求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船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将我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汽车产品纳入省、市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优先采购本省电动汽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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