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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改六个配套文件不过瘾?能源局今日再发3配套细则

2015-12-01 10: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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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市场风险防控

第七十八条[市场限价]能源监管机构、有关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现货市场最高报价,规避电力市场价格剧烈大幅波动的风险。

第七十九条[市场力防范]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可能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机组认定为市场价格接受者,或强制相关发电机组签订中长期合同,以维护市场公平、防范市场风险。

第八十条[保证金、预付费]电力交易机构可以对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实施交易保证金、预付费制度,维护市场结算安全。

第八十一条[市场力监测]能源监管机构建立完善市场力监测与评价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行为的监管。

第八十二条[市场干预]能源监管机构根据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作和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制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办法,规定电力市场干预、中止的条件和相关处理方法。

第十二章 系统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调度纪律]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执行有关电网运行管理的规程、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加强设备维护,按照并网调度协议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十四条[检修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交易计划、电力供需形势、设备运行状况、安全约束条件和系统运行状况,统筹安排电力设备检修计划。

市场主体应按规定的时间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电力设备检修计划,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方可确认。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主体披露已提交申报和已批准确认的检修计划。

第八十五条[调度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电力调度规则,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及时向电力市场主体预报或者通报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信息,防止电网事故,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第八十六条[紧急事故处理]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为保障市场主体利益,应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下的紧急事故进行分类定级。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有关程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拟定各地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执行。

第八十八条[市场监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八十九条[解释]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原有电力交易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九十条[名词解释]本规则中有关专业名词解释及说明见附件。

第九十一条[文件实施]本规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

电力市场有关专业名词解释及说明

1.日前市场。日前市场是现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作方式有多种。

在以实物双边合约为主的市场中(如英国),日前市场是一个双边合约之外的增量市场,发电商和大用户(含零售商)可申报次日各时段的卖电报价和买电报价,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出清软件得到各时段最优的交易计划及结算电价。

在以金融性合约为主的市场中(如美国PJM),日前市场是一个全电量竞价市场,发电企业申报机组的报价曲线,大用户(含零售商)申报各时段的买电报价,系统运行商在满足电网安全约束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出清软件得到各时段最优的交易计划及结算电价,形成满足系统可靠性要求的日前机组组合和各机组的日前发电计划。

2.日内市场。日内市场主要应用在北欧、德国等以实物双边合约为主的市场模式中。日内市场中,所有市场主体既可以买电、也可以卖电。交易主体申报实际交割前的各时段买电或卖电的量和价(通常按15min报价)。日内市场通常采用先到先得、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持续出清。

由于风电、光伏等间歇式能源的出力预测误差在随着预测时间的缩短,预测精度会明显提升。因此,开设日内市场可以进一步促进间歇式能源的消纳,并帮助市场主体进一步降低因预测偏差引起的不平衡电量结算风险。

3.实时市场/(小时前)平衡市场。实时市场/(小时前)平衡市场主要在于保障系统的实时平衡与阻塞管理。以实物双边合约为主的市场和以金融性合约为主的市场中,系统实时平衡的运行机制存在较大差异。

以实物双边合约为主的市场模式中,发电机组需要在实际运行前的规定时间内(通常为1小时)提交下一时段的运行计划及上调和下调服务报价,调度机构根据最新的负荷预测信息和系统运行状况,基于经济调度原则确定机组中标的上调服务和下调服务,保障系统的实时平衡。

以金融性合约为主的市场模式中,日前市场形成机组组合需要优先保证执行,其发电计划可作为结算参考,并不需要物理执行。实时市场中,系统运行机构根据机组在日前市场提供的报价曲线和实时的负荷需求,基于经济调度原则,考虑网络安全约束,实时计算各机组每5min的出力计划及市场出清价格。

4.实物合同。合同双方根据实际供需情况,自行分解签订的中长期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将实际运行日分时曲线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纳入市场交易主体的发用电计划,进行实际交割。

5.差价合同。差价合同是指为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引起过大的金融风险,交易双方以事先敲定的合同价格与合同交割时的现货价格之差为基础签订的一种金融性合同。差价合同仅作为结算依据,不影响调度运行,合同电量仍然参与现货竞价。

6.分区边际电价。当电网存在输电阻塞时,按阻塞断面将市场分成几个不同的区域(即价区),并以区域内边际机组的价格作为该区域市场出清价格,即分区边际电价。

7.节点边际电价。以电网特定的节点上新增单位负荷所产生的新增供电成本为基础计算的电价。

8.输电权。输电权是指允许输送一定容量的权利,它赋予其所有者相应容量的权利或者取得与其相关经济利益的权利。具有锁定输电费用或保证电力传输的功能,即电力交易者在购买了输电权后,可以保证以既定的输电价格实现电能的传输,即使电网实际运行中发生阻塞,也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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