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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改六个配套文件不过瘾?能源局今日再发3配套细则

2015-12-01 10: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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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中式市场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负荷预测信息发布与优先发电合同分解]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次日负荷预测曲线预测和发布。

优先发电合同可参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分解为日前优先发电合同曲线,用于差价结算。

第四十六条[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分解]在实际运行日的规定时间以前(不晚于日前市场开市时间),市场交易主体可自行选择交易合同的执行方式,选择按差价合同执行的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中长期合同所约定的日发用电曲线、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日前市场]日前市场采用集中优化的组织方式,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的联合优化出清。市场出清过程中考虑网络拓扑约束。日前市场交易组织程序如下:

(一)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日前系统负荷预测曲线等信息,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

(二)发电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机组运行的物理参数和报价信息,包括电能费用报价、启停费用报价和空载费用报价、爬坡速率、最大最小技术出力、调频和备用等辅助服务报价等;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次日各时段购电量。

(三)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的申报信息,将机组运行能力、网络拓扑、事故校验等各类安全约束作为约束条件,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计算形成满足各类安全约束的市场出清结果,包括次日机组组合、各市场交易主体中标各时段的中标电力和辅助服务以及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

第四十八条[重新报价]日前市场结束后,未纳入次日机组组合的机组,可以重新申报电能费用报价、启停费用报价和空载费用报价

第四十九条[实时市场]实时市场基于更新的超短期预测负荷曲线,采取全电量集中优化的组织方式,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利用带安全约束的经济调度程序进行市场出清,形成机组需要实际执行的发电计划和用于事后偏差电量结算的实时市场价格等信息。

市场出清过程中需详细考虑实时更新后的网络拓扑、发电机组运行能力、事故校验等安全约束问题。实时市场交易时段为5-15分钟。

第六章 辅助服务市场

第五十条[中长期辅助服务交易]对于在未来一定时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内的可中断负荷、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由电力调度机构与市场交易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等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方及价格,签订辅助服务合同并送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第五十一条[现货辅助服务交易]现货辅助服务是指次日或者日内未来某一时段系统运行所需要的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原则上现货辅助服务交易通过市场交易平台竞价确定。

第五十二条[辅助服务考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定期对市场交易主体提供辅助服务的能力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应公布并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市场主体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辅助服务时,应当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并接受考核。考核费用用于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辅助服务考核办法由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电力调度机构制订并实施。

第五十三条[辅助服务分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

与全体电力用户相关的辅助服务费用,暂由所有并网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共同承担。与部分电力用户相关的辅助服务费用,由该部分电力用户主要承担。

第七章 计量和抄表

第五十四条[电能计量装置]市场主体应当根据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安装具备远程抄表和分时计量等功能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后投入使用。

本规则所称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是指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可、电能交易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

第五十五条[电能计量装置校核]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校核电能计量装置,经校核,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电能计量装置的产权方承担;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电能计量装置安装点]电能交易双方签订的电能交易合同应当明确电能的计量点。电能计量点位于交易双方的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不能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能计量点。法定或者约定的计量点计量的电能作为电费结算的依据。电力市场主体以计量点为分界承担电能损耗和相关责任。

第五十七条[抄表责任]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电量,并提交给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结算依据。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并维护电能计量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相关的电能计量数据。

第五十八条[辅助服务计量]辅助服务通过能量管理系统、电力需求侧系统等计量,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结算要求统计辅助服务提供和使用情况,按规定送电力交易机构。

第八章 交易结算

第一节 通则

第五十九条[结算电价单位时间]市场交易主体结算电价最小单位时间:

(一)中长期市场按市场交易主体约定的价格结算,原则上以不低于1小时为结算电价单位时间;

(二)现货市场以1小时为结算电价单位时间。

第六十条[结算电价位置范围]对于日前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电力用户可以按分区边际电价或节点边际电价结算,也可将节点边际电价加权平均后作为电力用户的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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