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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长期电能量市场
第一节 通则
第十五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一般是以合同方式确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内完成的电量交易。
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优先发电合同交易,以及基于上述合同开展的电量转让交易等。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形成双边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等。
第十六条[合同要素]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交易起止时间、合同电量注入节点和流出节点、交易价格(可为分时交易价格)、分时电力曲线等。
第二节 优先发电合同
第十七条[省内供需平衡预测]每年年底,各地预测本地区下一年度电力供需平衡情况,提出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
省内电量需求预测,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经济结构、投资与消费增长等因素,综合采用电力弹性系数法、年平均增长率法和用电单耗法等进行预测后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省间优先发电]国家计划、政府协议形成的省间送受电,纳入优先发电。
第十九条[省内优先发电] 省内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调节性电源纳入优先发电。其中,风电、太阳能发电量原则上按原核价小时数确定,弃风、弃光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水电发电量兼顾资源条件、历史电量均值和综合利用确定;供热机组以热定电电量。
第二十条[其他优先发电]当未参与市场用户的用电需求超出上述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规模时,可以按照现行的差别电量计划制定规则,考虑年度检修计划后,确定剩余其他各类机组基数电量。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为零。
第二十一条[优先发电合同]优先发电量视为年度电能量交易合同电量,执行政府定价。
相关电力企业优先发电计划安排电量,签订年度优先发电合同。分散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实物合同。集中式批发市场中的优先发电合同为差价合同。
第二十二条[优先发电安排原则]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规模一经确定,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根据每日预测的负荷曲线扣除省间和省内优先发电曲线后,比例分配。
第三节 市场化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市场交易主体签订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须在电力交易机构登记。交易合同可以为实物合同,也可以为差价合同等金融性合同。
第二十四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要求]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合同,均要求发用电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日前阶段自行确定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次日发用电曲线。
对于实物合同,在不违背安全约束的前提下,合同电量需要予以刚性执行,再通过现货市场对系统的偏差电量进行调整。
对于差价合同,合同电量不需要刚性执行,在日前阶段,将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制定电网次日的发用电曲线,并通过现货市场不断更新修正,针对其与差价合同所分解出来的曲线的偏差电量,按现货市场的价格进行偏差结算。
第二十五条[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结算]合同交易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结算,也可委托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代为结算。
第四节 交易约束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中长期交易约束]现阶段,发电企业所持有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原则上不超过其发电能力,若分解为分时电力曲线,则各时段的最大出力不得超过其额定容量。
第二十七条[二级市场]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对签订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进行调整。交易后,由新的替代方按交易结果全部或部分履行原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应签订转让交易合同,送电力交易机构登记。
第六章 现货市场
第一节 通则
第二十八条[现货市场体系] 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日内市场视实际需要开展。分散式批发市场中,实时市场可采用实时平衡机制取代。
市场建设初期,现货市场可先开展日前交易,也可以同时开展日前、日内和实时交易。
第二十九条[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现货市场交易标的物包括电能量和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
第三十条[电网公平开放]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配电网,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输配电服务。
第三十一条[网络拓扑]电力调度机构应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实时更新的电网运行拓扑结构、主要断面电力约束、发电机组运行状态等数据,确保在共同的电力系统模型和安全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形成交易结果。
第三十二条[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并与电力交易机构共享市场所需的安全校核算法、计算软件和数据。
中长期差价合同不需要进行安全校核。中长期实物合同应考虑输电能力等安全约束,其分解曲线与日前市场交易结果叠加后一并进行安全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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